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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公差,搭乘公車或私自駕車途中,因違反道路交通規則而致受傷者,可 否視同執行職務核給公傷假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07.24. 六十七局參字第136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7月24日
     一、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第五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給予公假係以因執
       行職務受傷者為限,本案某機關工友赴郵局途中,因駕車違反道路交通規則肇事受傷
       ,查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第十七條規定:「工友因執行職務受傷不能工作者」可核
       給公傷假。復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明定:「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服務處所工作時間內,上下班必經途中或公差
       期間內,遭遇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直接外來突發事故,以致其身體立即蒙受傷害
       而言。」及內政部六十六臺內勞字第七二三九六號解釋略以:「依照勞工保險,因執
       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所發生事故,除私
       人行為及違反法令者外,應以執行職務論,依法應給予公假療傷。」
     二、綜上規定,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出差,如係搭乘公車肇事致受傷害者,由於非屬私人
       行為及違反法令,同意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參酌公立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核給公
       傷假,如係私自駕車違反交通規則而致受傷者,不予核給公傷假。(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67.07.24. 六十七局參字第一三六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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