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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身分者加保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0.1.14.(70)臺楷特二字第512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1月14日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勞保在先,後又參加私校保險,核與規定不合,以上兩種保險,
准予從寬任其擇一退保,如未申請退保者,經查悉後,其已繳納之全額保險費,無論
曾否領取保險給付,均不退還。其已領保險給付者,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條
規定追繳。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同時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本保險
之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三、「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保險實務處理點」(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投保。(二)凡具有公
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實施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一者,仍
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得
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銓敘部70.1.14.(70)臺楷特二字第五一二一二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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