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約僱人員並無得申請應徵(召)入伍時,留職停薪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04.03. 七十四局貳字第068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4月3日
約僱人員因非屬機關編制內正式職工,於應徵入伍時,並無底缺可保留;依兵役法第四十五
條:「......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暨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
至第七十七條為限......」,第八條:「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包括廠場公司行號)
對職工應徵召服兵役者,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發給保留
工作證件)......」,第九條:「......,聘僱人員及定期契約工憑辦理後備軍人報到證明
及保留工作證件,逕向原機構申請繼續聘僱,如原機構之工作已不存在時,得向當地之社會
局(科)申請輔導就業。......」之規定,僅由機關發給保留工作證件,退伍後如原機構之
工作已不存在,亦僅得向社會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業。因此,約僱人員應徵入伍時,並無得
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04.03. 七十四局貳字第0六八六0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