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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鄉鎮縣轄市長在上任前,已在有關機關服務而具有任用資格之年資,可否按考核年資取得升 等資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4.07.08. (74)臺華甄五字第145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8日
     一、民選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如其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在轉任簡薦委任制公務
       人員時,縣市長之任職年資比照簡任、鄉鎮縣轄市長比照薦任採計,並依「公務人員
       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前經本部(六0)臺為甄三字
       第一二一八八號函釋有案。至於轉任分類職位制公務人員時,依兩制平衡原則,亦得
       依照分類職位與簡、薦、委所區分三個職等範圍規定(即第十至第十四職等相當簡任
       ,第六至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二至第五職等相當委任)准予比照採計,並依「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按年提敘,惟均仍以性質與職等相當者
       ,並以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階)為限。亦經本部(六五)臺楷甄五字第一七二二
       一號函釋有案。是以,對於鄉鎮縣轄市長之任職年資,於任職公務人員時,均可採計
       核計加級。
     二、至鄉鎮縣轄市長卸職後,依其任職鄉鎮縣轄市長任內之考核結果,取得原具職等之升
       等任用資格乙節;倘任職鄉鎮縣轄市長前,原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經銓敘有案者,
       嗣當選任職實施職位分類機關之鄉鎮縣轄市公所首長,其執行職務之性質,則與各該
       機關內各職等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應屬類同,多係業務之推動者,是以,其任職鄉鎮縣
       轄市長年資及成績考核,可參照本部(六九)臺楷甄一字促0三四四六號函釋「分類
       職位機要人員考績之年資,比照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辦理,惟應按原銓敘合
       格之職等,取得同一範圍內高一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為限,不得類推取得高二職等以
       上之升等任用資格。並應參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升等任用規定辦理。
       鄉鎮縣轄市長卸職後,再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時,應一併檢附有關證件辦理任用送審
       。
     三、簡薦委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除簡任職升等任用資格之取得,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七條第二項(現為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以考績升等方式辦理,其餘各
       職等之升等,須經升等考試乃可。茲據所送「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經銓敘合格人
       員建議取得轉任行政機關升等任用資格名冊」內所列人員,並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七條第二項(現為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實授敘薦任最
       高俸級......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一、高等考試及格者。二、特種考試之乙
       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三、......」資格者,縱從寬採認其民
       選鄉鎮縣轄市長之經歷以薦任計資,按年提敘,仍無從依其考核結果,取得簡任職升
       等任用資格。惟該等原任簡薦委制公務人員之鄉鎮縣轄市長,倘再任公務人員時,其
       鄉鎮縣轄市長之年資,依本部函釋自可據以按年提敘俸級。(銓敘部 74.07.08.(74
       )臺華甄五字第一四五六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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