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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經歷證件之姓名如係別號者,其退休年資採計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4.7.18. (74)臺華甄三字第316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18日
依「姓名條例」第三條規定:「學歷、資歷及其他證件、執照,應用
本名,其不用本名者無效。」同條例第八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三條、第四條所
定情事之一而未用本名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申請為本名之更正。但有第三條所定情事而未
用本名者,得以學資歷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名字為準,申請更正。......」準此,公
務人員退休經歷年資採計,其證件之認定,係以本名為準,其以別號者須先向內政部申請本
名之更正後,始予認定。至0員乃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可否採計,仍請卓
酌。(銓敘部74.7.18.(74)臺華甄三字第三一六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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