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參加後備軍人點召、解召返家途中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可否予以因公死亡給卹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76.2.12.(76)基均字第2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12日
     一、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死亡事故,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條二款:「非因作戰任務,在陸上海上空中服勤往返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因而殞命
       者」為因公死亡之規定辦理撫卹,惟其限制因素須為在返鄉必經路程及規定交通工具
       與時限內發生事故者。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
       之學生與職工,視為公假。」如奉令接受點閱召,於解召返家途中車禍死亡,雖非執
       行本職公務,但就「公假」原因及政府整體行政言,應屬公亡範疇,為維護兵役制度
       ,保障國防安全,兼顧後備軍人及其家屬權益,鼓勵後備軍人踴躍應召,得按公務人
       員「因公死亡」給卹。(國防部76.2.12.(76)基均字第二四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