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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後備軍人點召、解召返家途中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可否予以因公死亡給卹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76.2.12.(76)基均字第2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12日
一、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死亡事故,依「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條二款:「非因作戰任務,在陸上海上空中服勤往返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因而殞命
者」為因公死亡之規定辦理撫卹,惟其限制因素須為在返鄉必經路程及規定交通工具
與時限內發生事故者。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
之學生與職工,視為公假。」如奉令接受點閱召,於解召返家途中車禍死亡,雖非執
行本職公務,但就「公假」原因及政府整體行政言,應屬公亡範疇,為維護兵役制度
,保障國防安全,兼顧後備軍人及其家屬權益,鼓勵後備軍人踴躍應召,得按公務人
員「因公死亡」給卹。(國防部76.2.12.(76)基均字第二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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