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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在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組機構擔任秘書工作,係參加勞保,現該臨時機構改為正式編制但 仍擔任秘書工作,且即將屆齡退休,可否免予參加公保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6.11.13. (76)臺華特一字第1189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1月13日
     一、查民國七十年十月九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四七五八六號函復臺灣省政府:同時具備參
       加公保、勞保條件身分者,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暨「軍人、公務人員
       、勞工保險實務處理要點」第一條規定,當擇一參加不得重複投保。惟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如係晉升或轉任公務人員,自應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二、惟於改任法定機關編制內職務,如該職務並未兼具同時參加公勞保身分,即應改參加
       公務人員保險,並不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參加公保未達五年,即屆滿六十五歲辦理
       退休,有關公保給付疑義乙節,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
       條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未滿五年以上,於依法退休時,本保險不予養老給付。
       (銓敘部76.11.13. (76)臺華特一字第一一八九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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