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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高雄市立體育場管理員胡員於擔任市體育會執行秘書時,侵佔公有財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處檢察官以公益侵佔罪提起公訴,是否應予停職。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7.02.24. 七十七局參字第064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2月24日
    查貴市體育會既係公益團體,而0員兼任該會執行秘書,據貴府上函
    說明,係該員以個人身份擔任,則其於兼任該會執行秘書時,涉嫌侵佔各單項委員會之比賽
    補助經費,尚難認為貪污行為,而據以停職,惟0員上項兼職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
    條規定之處,請本權責核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02.24. 七十七局參字第0六四一四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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