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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某甲現任某鄉鄉長,其原開設之診所迄未辦理歇業,有關其在夜間及公餘時間,應鄉民
患者之需要仍施以診療,非完全停止其診所業務,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7.04.15. (77)臺華甄二字第148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4月15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四九號解釋:「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
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務餘時間亦不得兼任。」本案某鄉鄉長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
公務員,其於夜間及公餘時間 ,仍執行醫師診療業務 ,自於上開規定不符。(銓敘部 77.04
.15. (77)臺華甄二字第一四八三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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