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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公職醫師時,可否提敘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7.07.03. (77)臺華甄三字第1691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7月3日
    曾任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九等化學工程師之年資,與擬
    任住院醫師職務性質非屬相近,自不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按年核計加級。銓敘部77.07.03. (77)臺華甄三字第一六九一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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