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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六十五年警察特考丁等戶政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原任雇員,新制實施後調任辦事員敘俸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8.02.14. (78)臺華審三字第1750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2月14日
    關於新人事制度施行前,曾應舊制「考試法」所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丁等考試及格人員,於新人事制度施行後任職者,得以委任第二職等任用,前經本部於
    民國七十八年元月十九日以(七八)臺華甄三字第二三八四六五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
    關人事機構有案。本案某甲係六十五年警察特考丁等戶政人員考試及格,原任雇員,七十五
    年考成晉至年功薪一二0元,新制實施後,如經換支為雇員年功薪十一級二六0薪點,其俸
    級部分,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現為第四項)規定,得核敘「委任
    第二職等本俸四級二六0俸點」。(銓敘部78.02.14. (78)臺華審三字第一七五0七四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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