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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者,
經七十七年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前之考績年資,得否據以作為取得委任第二職等升等任用資
格之年資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3.01. (78)臺華甄一字第2474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3月1日
查「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
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升任委任第二職等時,應經考試及格,....
」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
等任用資格。」,是以,應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前之第一職等或委任第一職等考績年資,尚不
得據以作為取得委任第二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之年資。(銓敘部78.03.01. (78)臺華甄一字
第二四七四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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