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經選派駐沙烏地阿拉伯國醫療團團員,其在沙國執行職務之年資,得否採作技術人員任用條
例所定基本年資及按年提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8.06.06. (78)臺華甄一字第2629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6月6日
查本部曾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以(七三)臺華甄五字第三四八
六三號函復行政院衛生署略以:「貴署選派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醫療團團員,其在沙國執行
職務之年資,於返國充任公立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本部同意依貴署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
採計為(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基本年資」。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是
以,某甲赴沙國所擔任之職務,如與返國後擬任務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除得採作(原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基本年資外,倘有積餘年資,亦得按年核計加級。(銓敘部78
.06.06. (78)臺華甄一字第二六二九九七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