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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現任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書記,復應七十八年乙等調查人員特考及格,得否復審俸級為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09.08. (78)臺華法三字第309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9月8日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
       仍以原職等任用,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法調任低官
       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核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
       止。
     二、某甲原任某地政事務所業務員,歷至七十六年考績晉敘為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三五
       0俸點,於七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調任書記(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經本部依前開規定審定「合格實授」,仍敘原俸級,至七十七年考績結果晉敘至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四級。三、另依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七六)臺華法三字第一0九
       八一九號函規定,對於現職人員取得較高級考試及格之改敘或新進人員之核敘,高考
       或相當於高考之乙等特考及格者,現職或擬任職務列等最高為委任第三職等者,敘委
       任第三職等本俸五級三二0俸點。據此,某甲現敘俸級為委任第五職等本俸四級三六
       0俸點,業較上開規定改敘之俸級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五級三二0俸點為高,擬請復審
       為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七0俸點,核與規定不合,實難照辦。惟俟該員調任職務
       列等列○有委任第五職等之職務時自可依規定申請改敘。(銓敘部78.09.08. (78)
       臺華法三字第三0九三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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