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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特任官,調任簡任官職務之敘俸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8.12.15. 臺華審二字第350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12月15日
本案某甲曾任外交部司長,敘簡任一級年功俸七一0元,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至七十七年
二月任大使,核定月支待遇為七四0元,七十七年三月以大使回部辦事,七十八年九月十九
日任司長,並經本部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其銓敘合格之
簡任一級年功俸七一0元,審定「合格實授」,敘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二級七八0俸點在
案,於法尚無不合。又查本部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七八)臺華甄一字第三二五六七九
號函釋規定:「曾任政務官於轉任事務官時,若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自得依法提敘其服務年資至所敘定職等本俸最高級。」本案某甲已敘至簡任第
十二職等年功俸二級,依上開規定無法再予提敘俸級。(銓敘部78.12.15. 臺華審二字第三
五0五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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