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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之範疇,故無消防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
用;至於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則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8.06.17. 消署調字第09800116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7日
主旨:有關函詢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可否申請取得前該址房屋是否發生火災資訊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6月 8日嘉市消調字第0980004694號函
二、本案就旨揭函詢於取得房屋產權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請
「火災調查資料」範疇,無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
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房屋所有權人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
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條及第 9條相關條文辦理。而除非有同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消防機關應提供上揭資訊。
三、承上,若所有權人對於消防機關申請上開資訊經拒絕而不服者,並得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20條規定提出訴願救濟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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