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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特種考試丙等考試及格,其曾任農會倉儲查核員之年資,得否按年提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4.20. (79)臺華法三字第0385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4月20日
一、查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
,敘委任第三職等一級;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
法」所定任用資格人員,或未銓定官等職等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
得按年核計加級;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按年核計加級,均以至其所敘定職等之
本俸最高級為止。
二、本案某甲自七十一年九月一日至七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期間,任農會倉儲查核員一職,
歷至七十六年考核晉敘相當委任第三職等本薪一級二八0點之薪給(自七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執行)。於七十七年七月應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式丙等考試及格
;復於七十八年七月奉派人事室委任課員,經本部按其所具丙等特考及格資格及其曾
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以上之年資一年七個月(自七十七年一月
一日起至七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止),依前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級,核敘為委任第三
職等本俸二級二九0俸點,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某甲申請以其七十一年九月至七十六
年十二月曾任農會倉儲查核員五年四個月之年資全數提敘俸級乙節,查某甲於上開服
務期間僅敘相當委任第二職等之俸級,與擬任職務職等不相當,本部歉難採計加級。
(銓敘部79.04.20. (79)臺華法三字第0三八五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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