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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曾任陸軍八0五醫院及陸軍八0四醫院護士之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6.06. (79)臺華甄一字第04027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6日
    查行政院衛生署七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四一六七二七號函
    規定:「未經醫事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檢覈)及格,依法未能領有專門職業人
    員證書,其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得採認。」暨空軍總司令部人事署(七二)筧清字第五四一
    一號函釋略以:「國軍聘任人員等級原為:聘一等相當軍階少尉、聘二等相當軍階中尉、聘
    三等相當軍階上尉,自七十一年元月一日起,奉國防部(七0)淦湜字第二七0一號令修正
    :聘一等相當軍階士官、聘二等相當軍階少尉、聘三等相當軍階中尉、聘四等相當軍階上尉
    。」某甲係私立護理助產專科學校五年制護理助產科畢業,應護土考試經檢覈及格(七十年
    九月二十五日生效),於七十六年三月一日初任某醫院護士,經本部依(原)「技術人員任
    用條例」第四條五款審定,並採曾任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霍埠醫院護士年資三年提敘俸級三級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四級三一0俸點在案。其曾任陸軍八0五醫院及陸軍八0四醫院護士
    之年資,如與上開規定相符,並繳附足資證明文件,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俸級復審,予以按年核計加級,至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銓
    敘部79.06.06. (79)臺華甄一字第0四0二七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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