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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其任薦任機要職務年資,於調任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職務時,如何 提敘俸級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8.07. (79)臺華甄四字第04350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8月7日
     一、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
       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
       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指各機關辦理機要之人員。前項
       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任用法資格限制之職務時,除有本法第八條情形
       外,仍應依其所具等級資格起敘俸級,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又查本部(六
       八)臺楷甄一字第三九七二八號函釋:「職位分類機要人員,如原已具有分類職位某
       一職等之任用資格,雖曾以機要人員審查,如合於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任用法
       之規定,其考績年資得比照取得所具任用資格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二、應六十八年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升等考試委任職法院書記官考試
       及格,六十九年三月任法院書記官,經審定「先予試用」,核敘委任十四級支俸一0
       0元(七十年三月試用期滿成績優良,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有案),七十四年考績晉
       敘委任九級一五0元。七十五年七月調任八等一般行政管理八級職主任秘書,經審定
       「准以機要人員任用」,核敘第八職等本俸一階四四五俸點(按七十五年係參加另予
       考績),至七十八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四九0俸點。於七十九年三月調
       任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課員辦理任用送審時,經本部依上開函釋,採計其七十六、七
       十七年任機要人員連續兩年考績列甲等,取得原具任用資格(委任九級,即委任第三
       職等)高一職等(委任第四職等)之升等任用資格,所餘七十八年之機要人員考績年
       資,再依法按年提敘本俸一級至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二級。(銓敘部79.08.07. (79)
       臺華甄四字第0四三五0七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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