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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升高一官等職務者,應否重新派代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9.14. (79)臺華審二字第043185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9月14日
一、現職公務人員於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後,調升高一官等職務時,前後如為兩個不同
職務者,自應重新派代,如前後為同一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重新派代。
二、現職公務人員現任職務為跨官等職務,於取得高一官等任用資格後,在同一職務調升
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暨本部七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七
五)臺華甄一字第一三五一五號函頒之「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試申請復審注意事
項」第四項之規定,得自當事人向服務機關申請改敘之月改派。(銓敘部79.09.14.
(79)臺華審二字第0四三一八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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