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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適用疑義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1.03. (80)臺華法一字第05058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3日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六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九條及本辦法規定,轉任人
       員應以「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甲等或乙等考試」及格人員為限,不包括其他考試及
       格人員。(考試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三三八五號函釋)。
     二、轉任之職務包括單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下之職務外,並包括跨列
       薦任第八職等以上及跨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下之職務。亦即轉任職務之列等包括八、
       九、十、十一、十二、六至八、七至九、八至九、八至十、九至十、九至十一、十至
       十一、十至十二、十一至十二、十一至十三、十二至一三及十二至十四職等之職務。
     三、轉任人員轉任前所任職務,最後須相當行政機關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者,始得依本辦法
       轉任。
     四、轉任人員轉任前年資依據本辦法核算結果,須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者
       ,始得依其核算所具資格轉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之職務,不得權理任何
       職等。
     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本法第九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
       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而言。」因此本辦法所稱「轉任人員」,應以行
       政、教育、公營事業三類之現職人員為限,不包括離職再任其他制度之人員。
     六、本辦法因有轉任職務、轉任職等及轉任人數等限制,因此並非所有高等考試、特種考
       試之甲等或乙等考試及格人員,均得適用本辦法轉任,惟如其考試及格資格,具有擬
       轉任行政機關職務、公營事業機構或教育人員之任(遴)用資格,仍得依各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轉任,並不因無本辦法之適用,而喪失考試及格任(遴)用資格。(銓敘部
       80.01.03. (80)臺華法一字第0五0五八八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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