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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書記,新制施行後,經審定「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 書記,於依規定復審為委任第一職等合格實授,可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 取得委任第二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1.11. (80)臺華甄二字第04961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11日
    查考試院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一四四二號令修
    正發布之「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暨本部七十八年三月一日(
    七八)臺華甄一字第二四七四八五號函釋規定,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書記,新
    人事制度施行後,依「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九條規定審定「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
    」,於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修正發布後,依規定復審為委任第一
    職等合格實授者(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生效),其原經審定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之考績
    年資,亦不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連續二年列甲等或連
    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之規定,取得
    委任第二職等升等任用資格。惟該等人員嗣後參加之歷年考績(按應自八十年年終考績起算
    ),仍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銓敘部 80.01.11.(80)臺華甄二字
    第0四九六一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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