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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其原支薪額可否逕予換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1.11. (80)臺華甄三字第04836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11日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
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核敘......。」暨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同官等內,升任職
等人員之敘級比照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
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準此,現職公務人員依
法調任(含調升、平調及降調)時,應依上開規定核敘俸級。本案某甲係由公營事業人員轉
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職務,其原支事業機構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相當公務人員薦任第
九職等)年功薪級,自無法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逕予換敘
;本部亦曾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以(七四)臺華甄五字第一九二八九號函釋,以省(市)
營事業機構所屬人員尚未納入銓敘範圍,故其原支薪級不得據以換敘轉任職務俸級有案。又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九條第一項、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暨「行政、教育
、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七條等,係規定轉任人員轉任前之
服務年資如有與轉(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職等)相當且成績優良者,亦僅得按年提
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案內某甲原任事業機構第十一職等職務,與所轉
任之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並不相當,),並無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之規定
。(銓敘部80.01.11. (80)臺華甄三字第0四八三六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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