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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低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原敘俸級已達所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
,其考績可否仍予晉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1.23. (80)臺華甄四字第05024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1月23日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暨考試院七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七九)考臺秘議字第四0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調任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其俸級不予晉敘者
,年終考績列甲等給予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某甲原任某市公所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課長,歷至七十八年考績晉敘薦任第八職等年
功俸三級五五0俸點,於七十九年七月調任該所薦任第六職等課員,仍經本部核定為薦任第
八職等年功俸三級在案,以其係屬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人員,依
「七十九年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注意事項」第十四條之規定,某甲應按薦任第八
職等參加七十九年考績;惟俸級之晉敘,須依上開俸給法、考績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受所調
任職等(薦任第六職等)年功俸最高級之限制,如考列甲等依法給予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考列乙等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銓敘部 80.01.23. (80)臺華甄四
字第0五0二四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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