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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函原已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規定支領「地域加給」有
案人員,奉派至非邊遠或特殊地區受訓、進修、考察期間,可否發給」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0.03.14. 臺八十人政肆字第112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3月14日
主旨:臺灣省政府函原已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規定支領「地域加
給」有案人員,奉派至非邊遠或特殊地區受訓、進修、考察期間,可否發給」一案,
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七九府人四字第一二三七八九號致本院人事
行政局函。並已函復暨分行。
核復事項:
一、原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規定支領「地域加給」有案人員,
奉派至非邊遠或特殊地區受訓、進修、考察期間,其「地域加給」應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照常支給。
二、至奉派至非邊遠或特殊地區受訓、進修、考察人員仍准照常支給之「地域加給」,其
支給標準與期限宜否加以限制,另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建請銓敘部考量循修正「公務人
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方式辦理。(行政院80.03.14. 臺八十人政肆字第一一二九一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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