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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特考筆試錄取占缺訓練或學習期間,可否兼任本機關或他機關之職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0.06.11. (80)臺華登一字第05772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6月11日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
練辦法」第二條暨相關規定,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特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或學習期間
,尚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其實務訓練工作,仍須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專人指導,是以,不
宜兼任本機關或他機關法定兼職之職務。(銓敘部80.06.11. (80)臺華登一字第0五七七
二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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