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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查獲已灌氣之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置流程及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9.07.05. 消署危字第09916004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5日
主旨:有關查獲已灌氣之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處置流程及適用法令疑義案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於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以下簡稱分裝場)查獲已灌氣之逾期容器之處置流程及法令適
用:
(一)分裝場部分:依違反「公共危險物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8條第 2項規定(違規灌氣),以消防法第42條規定處
罰。
(二)瓦斯行部分:依違反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未依規定送驗),以消防法第42條規
定處罰。
二、於分裝場以外場所查獲已灌氣容器之處置流程及法令適用:
(一)分裝場部分:如可透過訪談筆錄、灌氣單據等其他方式舉證該逾期容器為誰所灌
裝時,則應依舉證內容依違反管理辦法第78條第 2項規定(違規灌氣),以消防
法第42條規定處罰。
(二)瓦斯行部分:依違反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未依規定送驗),以消防法第42條規
定處罰。
三、查獲已灌氣逾期容器時,除依違反消防法予以舉發外,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旨
意,為確保清費者使用液化石油氣之安全,命其將逾期容器內之液化石油氣抽除;並
予追蹤該逾期容器有無依限送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容器檢驗場實施檢驗,違者依消
防法第42條規定,予以連續處罰(經處罰緩後仍不改善)。
四、相關文號:本署96年 7月12日消署危字第0960016744號、96年 8月 7日消署危字第09
60020017號、96年 9月26日消署危字第 0960024196號函(均諒達)。
正本: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
金門縣消防局、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署【危險物品管理組、秘書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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