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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應徵入伍服常備兵役後轉服志願役領導士官,仍依規定保留底缺。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1.22. 八十一局壹字第015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月22日
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段:「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
公私事業機構之底缺得免保留」之規定,即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者,依法應予保留底
缺,本項所指志願留營者,係指服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者始得適用。如係應徵
召服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者,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應依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八條一項
一款後段:『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之規定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1.22. 八十一局壹字第0一五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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