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高考或乙等特考及格初任關務人員俸級如何起敘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2.02.17. (82)臺華審一字第08135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2月17日
一、查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一條規定:「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現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
、三款各等別考試(按指高等考試一、二級考試及特種考試之甲、乙等考試)及格人
員,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又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
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先以委任第五職
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五級(三七0俸點)。」準此,凡於民國八十年二月三日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公布生效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乙等考
試及格者,初任關務人員,如無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技術)員之相當職等職務而
有委任第五職等關務(技術)員職務可資任用時,依照上開規定,自得以委任第五職
等關務(技術)員任用,並自委任第五職等關務(技術)員一階本俸一級三七0俸點
起敘。來函所敘應七十九年高考錄取人員,因其於八十年二月三日尚在學習期間,並
未完成考試及格程序,是以不合依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參加改任換敘,俟其取
得考試及格證書後,仍應依上述規定起敘。
二、至於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高等考試或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其他特種考試乙等考試或薦任升等考試及
格,初任關務類人員者,以高級關務員最低俸級起敘。」係指有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
用時之起敘規定,併此敘明。(銓敘部82.02.17. (82)臺華審一字第0八一三五三
八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