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錄取,其訓練期間,是否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2.07.09. (82)臺華法一字第0868706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9日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及「公務人員高等
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尚未完成考試程序,因此,除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規定已具分配訓練職缺之任用資格,並依該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任用者審查外,自非該法
所稱之公務人員。惟受訓人員依「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均得
發給津貼,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以資規範。
〔依銓敘部 105.05.03. 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1號令發布,自 105年 5月 3日起停止適
用〕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