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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經高考二級考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改佔其他職務,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其津貼暨經取
得考試及格之俸給、專業加給支給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04.12. 八十三局給字第116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12日
經轉准銓敘部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三)臺華登一字第0九
六九九一八號書函釋復如次:
一、關於機要人員經高考二級考試錄取分回原機關改佔其他職務實施實務訓練期間之津貼
支領疑義一節,查「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經費內容及支給標準二、之(三)
2.」對於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原經銓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給時,分配
改佔其他職缺實施實務訓練者,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佔職務列
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低)於所佔職務最高(低)職等
時,按該職務之最高(原敘)職等標準支給之規定。所稱「現職人員」,參照公務人
員俸給法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應係指銓敘合格之人員,亦
即不含機要人員。本案李員原佔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秘書職務,係經該部審定以機要
人員任用並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四一五俸點,其經高考二級考試錄取分回原機關
改佔其他職務,實施實務訓練期間,應不宜適用上開規定支給其原敘之級俸,而仍宜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支給津貼。
二、關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之俸給、專業加給支給疑義一節,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
規定:「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
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服務較高或相當
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十條所稱『「不
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指各機關辦理機要之人員。前項機要人員,其俸給之核敘,比
照公務人員職務列等表所列職務最低級起敘。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任用法資格限制之
職務時,除有本法第八條情形外,仍應依其所具等級資格起敘俸級,不適用本法第十
六條之規定。但其曾任較高或相當等級之年資,仍得按其考成結果,予以比照按年核
計加級。』是以,本案李員實務訓練期滿,取得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資格後,其敘
俸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任薦
任職務時,自薦任第六職等一級起敘,除可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有關規定,採其曾任較高或相當等級之年資,按其考成結果,予以比照按年核
計加級外,應不能以前經銓敘部審定機要人員任用之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核敘俸給
及加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04.12. 八十三局給字第一一六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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