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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公務人員以曾任相當職務之年資提敘俸級之採計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3.04.25. (83)臺華甄一字第09935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4月25日
    為期銓審年資採計標準一致,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起見,經本部通盤檢
    討,詳慎研究後,自即日起,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定機要人員之年資,依其考成結果,
       予以比照按年核計加級。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及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
       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所定上述三類轉任人員之年資,依其
       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予以採計
       。
     三、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第五條、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關職
       務辦法第四條及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要點
       第四點所定服務成績優良按年提敘,以上開三種法規之立法體例係比照「行政、教育
       、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而訂定,是以,上述人員之年
       資,依其年終(度)考績、考成或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
       予以採計。
     四、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各軍職年資之比敘,依每滿一年
       堤敘一級方式採計。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七條所定轉任人員轉任前曾任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機構或行政機關之年資,依其年終考績(成)結果在七十分以上者,予予以採
       計。
     六、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年資認定採計提敘俸級要點七所定民營機構年資按年
       提敘,應以足年之年終(度)考績(成、核)為原則,如無考績(成、核)之規定,
       亦得憑其原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之證明予以採計。本部鑑於部分民營機構並無
       考績(成、核)制度,且其會計年度起迄時間不一,及該要點有關年資計算尚乏具體
       規定,爰採其同一民營機構連續任職滿一年,按年提敘一級;如係分別服務於不同民
       營機構,則分別以其連續任職一年,按年提敘一級,並以兩個民營機構年數之和,予
       以按年提敘加級,其個別畸零數月數不予採計。
     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定人員之年資,依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方式予以採
       計,不以曆年、會計年度或學年度為採計基準,本部七十五年一月三日七五臺華甄二
       字第0000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銓敘部 83.04.25. (83)臺華甄一字第
       0九九三五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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