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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可否分配至聯勤總部實務訓練?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3.05.10. 八十三局力字第159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10日
查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試......應配合任用計
畫辦理之。」暨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及格者,按錄取類、科
、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係屬任用考
試,須配合任用需要而辦理,並以需任用資格之人員為分發任用之範圍,實務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分發原機關原職缺任用,茲因聯勤總部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考試法之適用範圍,故無
法作為公務人員訓練之機關,予以分配訓練據以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 83.05.10. 八十三局力字第一五九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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