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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先後分別任職雇員及委任官等公務人員(於當年度年底合格實授)職 務各達六個月得否分別辦理雇員另予考成及公務人員另予考績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3.12.13. 八三臺中法四字第1071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3年12月13日
    查依雇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雇員之考成係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而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先後任兩個不同官等職務,分別各達
    六個月者,除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年終考績者外,應僅以高官等職務辦理另予考績一次
    為限。」另查雇員職務雖未訂列官等職等,惟依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五條規定:「現職雇
    員已支雇員本薪最高薪點滿一年者,得應委任升等考試。」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四項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升任或再任高職等職務時,其原經核
    敘有案之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原敘定同數額俸點之俸級。雇員支年功薪者
    ,以敘至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級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
    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級敘所升職等相當俸級。」雇員於其解僱後任用為公務人員時,其
    原敘雇員薪級受到保障。因此,基於整體衡平之考量,本案仍請參照上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以委任官等職務辦理另予考績一次為限。(銓敘部83.12.13. 八
    三臺中法四字第一0七一一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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