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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學校技術人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後離職,於民國 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施行後,得否適用新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再任公職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4.09.19. (84)臺中甄一字第11706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9月19日
    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公立學校技術人員,凡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資格審查合格,並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前離職者,同意參照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施行
    細則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得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再任。前開人員及其他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資格審查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於八
    十三年七月二日前離職者,如於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後再任、因不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三項及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或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改任換
    敘,故其俸級之核敘,應按其所具考試及格資格或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所具職等資格
    為基準,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提敘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
    級為止。(按: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為:「至其所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銓敘部 84.09.19.(84)臺中甄一字第一一七0六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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