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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免報請備查施放之舞臺煙火產品輸入之相關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8.23. 內授消字第10008253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23日
    研商辦理免報請備查施放之舞臺煙火產品輸入會議決議
    壹、開會時間: 100年 8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大坪林
      聯合開發大樓15樓第 1會議室
    參、略
    肆、略
    伍、討論事由:有關免報請備查施施放之舞臺煙火產品輸入辦理方式,提請討論。
    陸、決議事項:有關免報請備查施放之舞臺煙火產品輸入辦理方式,請輸入者依下列原則辦
      理相關事項:
     一、得輸入舞臺煙火之數量及種類:
      (一)單一產品火藥量在50公克以下。
      (二)單次輸入火藥量在 5公斤以下。
      (三)聯合國危險貨物分類編號為 UN0431、 UN0432 。
      (四)聯合國運輸橘皮書之危險分類在 1.4G 以下。
      (五)原廠註明為室內專用產品。
     二、舞臺煙火輸入後之庫存、流向管理及申報:
      (一)輸入之舞臺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入
         庫。
      (二)每日登記產品庫存及流向資料(如附件 1、 2) 。
      (三)次月 15 日前向轄區主管機關申報前 1個月之紀錄。
     三、舞臺煙火運出合格儲存地點後施放前之儲存:應儲存於符合「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
       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之 1規定之臨時儲存場所。倘前述臨時儲存場所無
       法符合同條第 2項第 1款本文「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20公尺以上」之規
       定,則依同款但書規定之旨意,該臨時儲存場所內之設置可依照美國聯邦法規Title 
       27 Part555 Subpart K規定中Type 4或相當其規格以上之保險庫供舞臺煙火之存放。
       該保險庫應為鋼製,內部以木質或可避免產生火花之材質被覆,鉸鏈及鐵扣應確實固
       接於保險庫本體及門板,門板上應設置 2處鎖且鎖之外部應有鋼製保護蓋以防止外力
       破壞。
     四、下次辦理輸入時程:產品庫存總火藥量在 0.5公斤以下,得檢附前次輸入之產品庫存
       資料,向本部辦理輸入,惟輸入最大火藥量應為 5公斤扣除產品目前庫存總火藥量之
       數值。如未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本案規定辦理者,本部得依相關規定停止其輸入舞
       臺煙火。
     五、運輸應注意事項:運輸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及本部 100年 7月20日
       「加強爆竹煙火運送及流向管理說明會」會議決議辦理。
    柒、散會(上午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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