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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技術研究院依規定進用之人員非屬公務員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5.6.5. (85)臺中法二字第130619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5日
     一、貴局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85)臺專(乙)一五一0二字第一一五七六0號函,為
       辦理專利代理人登記,請釋工業技術研究院依規定進用之手員是否係公務員疑義一案
       ,敬悉。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
       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二條規定:「本院為
       財團法人......」及該院既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四年五月十日法字第九號裁定登
       記為財團法人,則法律上之性質即屬私法人,又依該院捐助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
       本院之組織規程,職員管理辦法及待遇辦法等均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實施」,據
       此,該院依上開規定自行進用之人員,自不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
       用範圍。是以,本部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67臺銓楷參字第0二七0二號函釋規定應
       不再適用。
     三、復請 查照。(銓敘部85.6.5. (85)臺中法二字第一三0六一九五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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