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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申請提敘俸級者得追溯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5.10.05. 八五臺甄三字第1344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0月5日
主旨:關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者,如於八十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本部同意追溯至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本部八十五年六月一日、三日八五臺中審三定第一三一四四五五、甄一字第一三一四
四五六號函補充規定後,方得採計提敘年資者,如曾任警佐待遇人員年資、約僱年資
、比照約僱或比照約聘年資......等,除軍職年資採計提敘部分,俟日後軍職年資專
長與現任職務性質是否相近之認定,經本部會同國防部研究獲致結論通函各人事機構
時,再併同敘明該類復審案得追溯生效之最後期限外,當事人如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本部同意追溯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於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以後提出復審,則自申請復審之日起生效。(銓敘部 85.10.05. 八五臺甄三
字第一三四四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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