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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駐衛警察之年資,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5.11.15.(85) 臺審三字第1380624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15日
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駐衛警察年資得否提敘俸級一節
,以上開年資提敘,係以曾任職務職等(薪級)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為要件,案經函准內政
部警政署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五警署人字第八一五一0號函復略以:「查駐衛警察原係
由現有警察人員調派,惟自民國六十八年訂定『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後
,駐衛警察改由各駐在單位自行僱用,其薪級依上開辦法之附表規定,乃為區隔駐衛警察與
警察人員不同;駐衛警察之待遇,依其僱用之職稱由駐在單位自行敘薪,故其待遇型態係自
成體系,無法比照公務人員之相當職等。」由於駐衛警察之薪級無法認定與公務人員之職等
相當,是以,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駐衛警察年資,尚無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俸級。(銓敘部 85.11.15.(85) 臺審三字第一三八0六二四
號函(停止適用))
〔依銓敘部 89.2.1 2389 特三字第 1846627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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