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就執行違反災害防救法之劃定警戒區域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1.09. 內授消字第10008269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9日
    主旨:貴府就執行違反災害防救法之劃定警戒區域相關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府 100年12月22日北府消整字第1001869821號函辦理。
     二、有關 貴府所提旨揭疑義,謹說明如下: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 1項第 2款、第 3款規定及第39條第 1款規定,各級政府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得劃定警戒區域及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等,限制或
         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及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對於違反前開規定所為
         之處置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至於貴府來函詢問有關「於警戒區內之作業漁船,裁罰對象為全體船員、駕駛(
         操作)抑或負責人」 1節,請依據行政罰法第 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
         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之規定辦理。
      (三)另「於警戒區內海岸上之未成年者,裁罰對象為本人抑或監護人」 1節,請依據
         行政罰法第 9條第 1項及第 2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
         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之規定辦理。至於對未成年人裁處書之送
         達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 1項規定辦理。
      (四)又有關「於警戒區內海岸上,不願離開之團體,裁罰對象為代表人抑或個人。」
          1節亦請參採行政罰法第 3條規定辦理。
      (五)準此,本案請依前開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自秉權責認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