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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友具有與工作性質相近之丙級技術士證照者,得否比照國民中學畢業起支工餉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02.11. 八十六局企字第032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11日
    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
    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職業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
    程度遴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爰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七十四局壹字第一七五八
    四號函規定:「各機關學校進用技術性工友,取得所任工作性質相近之乙級技術士證者,得
    比照高職畢業或同等學歷起支工餉」。至於有關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經查「職業訓練法」
    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並無比照國中畢業程度遴用之規定,因此,工友具有丙級
    技術士證照者,尚不宜比照國中畢業或同等學歷起支工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02.11. 
    八十六局企字第0三二五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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