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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曾任軍中雇用人員年資得否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規定提敘薪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6.02.24. (86)臺審三字第14181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24日
一、有關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其曾任軍中雇用人員年資可否比照上開規定提
敘薪級乙節,經轉准國防部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鍊鈦字第八六000一0六一號函
,檢附歷次「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修正資料,以七十年七月六日以前適用
之「一般聘雇人員等級區分表」將雇員區分為「雇用一等」、「雇用二等」、「雇用
三等」,其中「雇用一等」所需資格條件低於「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所需資格
條件,基於職等相當之原則,該曾任年資無法依上開規定提敘薪級;至於「雇用二等
」、「雇用三等」及適用七十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一般聘雇人員等級區分表」之
「雇用一等」、「雇用二等」人員,以其進用所需資格條件與依「雇員管理規則」進
用之雇員所需資格條件相當,如其曾任工作性質與現任工作性質相近,即得比照公務
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薪級;至於性質是否相近,應依其實際工作內
容認定之。
二、另依「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及「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進用人員,依
前開國防部函復略以,是類人員為實際從事生產、修護等技術性工作,其工作性質與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類同。茲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年資,本
部例不採計;又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八十五年十月二日(85)軸軒字六0二六號函
略以,評價聘雇人員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表內之人員,其權利、義務與一般公務人
員並不相同。是以,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其曾任「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
理準則」雇用人員年資,尚無法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規定提敘薪級。
(銓敘部 86.02.24.(86)臺審三字第一四一八一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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