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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軍職專長年資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6.2.27.(86)臺法二字第14288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2月27日
為期公務人員曾任軍職專長年資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文之規定按年核計加級暨辦理復審,能有一致而明確之標準,以維當事人權益起見,經本
部與國防部會商研訂「服務軍職專長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
計加級一覽表作為核計加級之依據,將來如有新增或有疑義之部分,再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認
定之,茲就補充規定如後:
(一)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年提敘
至所具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如尚有積餘年資,並符合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者,尚得辦
理提敘至各該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二)依新修正條文規定提敘至各該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時,其曾任軍職專長年資與
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認定標準,請依上開加級一覽表辦理。至於有關軍職經歷查註程
序,並依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五易昇字第一二四九四號
書函:「申請『公務人員任(遴)用之軍職經歷查註』作業流程說明」規定辦理。
(銓敘部86.2.27.(86)臺法二字第一四二八八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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