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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曾任村里長之任職年資得否准予合併採計提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6.5.2. (86)臺甄五字第144482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5月2日
    查民選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如其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在轉
    任簡薦委任制公務人員時,縣市長之任職年資比照簡任,鄉鎮縣轄市長比照薦任採計,並依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前經本部六十臺為甄三字第一
    二一八八號函釋有案,其年資之採計及取得升等資格問題,亦經本部七十四年七月八日
     (74)臺華甄五字第一四五六五號函釋在案。茲以縣市長及鄉鎮縣轄市長均為機關組織法規
       中編制內之民選首長,其任職年資均得與行政機關比照辦理,村里長雖同為民選人員
       ,以其非編制內之專任職務,且為無給職,與前項人員有別,其曾任年資不宜比照前
       項人員採計提敘及取得升等任用資格。(銓敘部86.5.2. (86)臺甄五字第一四四四
       八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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