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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於退伍之次日復職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6.7.19.八六臺甄五字第14767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19日
一、貴局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十六局力字第一四七六七一一號書函,囑就有關應徵入
伍留職人員,其復職案應自何時生效一節表示意見乙案,敬悉。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
起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應即復職。......屆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
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另查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就業者應依機關或公私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按時報到,如無故逾期三
個月者,視為自行放棄。」又查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保留底缺有效
期間,以職工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三個月為限。」
三、以上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係對一般留職停薪人員所作統一之規定,而有關服役人
員保留底缺期間至退伍後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之規定,係兵役法相關法規對服
役人員所作之特別規定,應可優先適用,惟為利於當事人復職後之各項年資銜接,以
顧及其權益,仍宜請其於退伍之次日復職。
四、復請 查照。(銓敘部86.7.19.八六臺甄五字第一四七六七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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