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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進用之雇員,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比照軍聘人員辦理 提敘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6.08.11. (八六)臺甄一字第15075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8月11日
    有關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曾任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或其前身「國軍聘雇人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編制內雇用人員年資,如係以相當「士官」
    以上軍職階級雇用者,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提敘俸級。至於採計
    提敘,以該項年資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雇用依據、種類(編制內或編制外)、等級、相當軍職
    階級及實際工作內容,對照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等相關
    規定為認定基準。(銓敘部86.08.11. (八六)臺甄一字第一五0七五二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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