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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要點」第十點規定,高等考試或相當高
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在原被分發機關任較低官(職)等職務,於升任性質相當職務
時,得免經升遷考核優先升任;至改分配之機關可否視為上開所稱「原被分發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11.08. 八十六局力字第0508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1月8日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復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
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
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經用人機關自行遴用後,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
之規定相同。......」又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分發,係
指......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綜上,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至
用人機關佔缺實施實務訓練後,復依規定程序辦理改分配,以改分配仍屬佔缺實施實務訓練
範圍,其經改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期滿,並分發改分配機關任用,該改分配機關即屬上開升遷
考核要點第十點所稱「原被分發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6.11.08. 八十六局力字第0
五0八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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