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八六臺審四字第一四三三九九九號函釋略以,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其他軍職年資得予提敘,至其性質是否相近之認定,仍 須係「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性質相當名稱表」所列之軍職專長,再參照「服務軍職專長年資 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6.12.12. 八六臺審四字第15612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12日
    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八六臺審四字第一四三三九九九號函釋略以,
    交通事業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相當之其他軍職年資得予提敘,至其性質是否相近之認定,仍
    須係「軍職專長與交通事業性質相當名稱表」所列之軍職專長,再參照「服務軍職專長年資
    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軍中聘任人
    員,同意參照本部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78臺華甄三字第三一五00六號函釋「曾任國軍聘
    任人員之經歷,轉任公務人員時,如與擬任之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
    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以至其所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辦理。(銓敘部
    86.12.12. 八六臺審四字第一五六一二一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