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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修正後,逐級陞遷之警察官其派令生效日溯自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惟
實際職務交卸日為同年十二月三日,期間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應如何發給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05.25. (八七)臺審三字第162008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25日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審定
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複查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後
,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亦經考試院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訂定發佈,並溯自警察人員管理條
例修正生效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再查銓敘部八十年八月十日(八十)八十臺
華甄三字第0五九四九三七號函規定,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之生效日期,嗣後
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派令有效期間內,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又同函說明一之(二)規定
,現職人員因機關改制、組織編製修正、職務列等變更等原因重行派代時,以機關改制、組
織編製修正、職務列等變更案等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準此,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發佈後,如原職改派並追溯生效者,自生效日依新等階標準支給加給,應無疑義;惟如於警
察官職務等階表發佈生效日同時調動(即本案情形),以其自生效日迄交卸日期間並無任新
職之事實,經考量加給係因所擔任職務而支給,並為兼顧調非主管者與調較高等階主管職務
者權益之平衡,似以自交卸日改按新職標準支給加給為宜,至生效日迄交卸日期間,則仍以
原職適用新等階標準支給加給。(銓敘部 87.05.25.(八七) 臺審三字第一六二00八八
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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