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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軍官軍職年資比敘提敘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7.06.17. 八七臺審一字第16335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7日
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軍職年資,
經任官有案者轉任公務人員相當職務時,依該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及轉任人員官等任
用資格,自前項各款規定職等最低俸級起敘,並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比敘,高資可以低用,
但不得超過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常備軍官少校依法退伍並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
四等考試)司法行政職系法院書記官科考試及格,轉任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院書記官
職務時,得以軍職中尉年資比敘取得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資格,並依上開規定按年提敘至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惟如尚有中尉以上積餘年資,並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
條第二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年資
,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均得按年核計加級。」之規定,尚得辦理提敘至委任
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另凡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之依法退伍年資,均得採計作為轉任公職後
比(提)敘俸級之年資,與是否已領軍職退休給與無涉。(銓敘部87.06.17. 八七臺審一字
第一六三三五四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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